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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4:38:50 来源:福建人才网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节 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证件打印的签注日期均为办理签注当日,下次签注日期仍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标准每年签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持有人签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原标题:福建居住证签注
文章链接:https://www.fjrcsc.com/show-3998-70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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