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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4:38:50 来源:福建人才网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三节 居住证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可以在变更之日起,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报,并提交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变更。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市的,居住地址变更后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签注日期前变更居住地址的,先办理居住地址变更,属于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按原签发日期时限签注,属于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的,按更新后签发日期时限签注。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省申领过居住证跨县(区)或者跨设区的市流动的,在变更居住地住址时,均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在我省的流动人口可直接换领居住证;户籍在外省的,应提交项目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先行办理暂住登记主项变更,再换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审核签发,并在15日内将换领的居住证制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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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居住证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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