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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4:35:13 来源:福建人才网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一节 居住证申领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居住年限从办理暂住登记时起算,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附件3),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并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交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连续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在受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在系统为其办理申领手续,并出具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附件4)。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审核签发,并在15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居住证发放至群众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系统中办理发证登记手续。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通过系统打印发放《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原标题:福建居住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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