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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4:35:13 来源:福建人才网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暂住登记管理
第二节 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可以由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应当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附件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不得以申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备案登记作为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在受理流动人口申报暂住信息登记时,发现公安机关已采集其在本辖区实际居住信息的,应当主动向流动人口说明,若流动人口实际居住在本辖区的,在系统中补充暂住登记的必填项后,办理“补充暂住登记”(系统将自动提示)。但要注意以下5种情形:
(一)公安派出所和被委托受理机构只能对本辖区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补充暂住登记”。
(二)实际居住地并非指最近一条信息采集地址,可以是流动人口在本辖区内曾经被信息采集的居住地址。
(三)流动人口在本辖区内有多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记录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条进行“补充暂住登记”。
(四)流动人口已在省内办理过暂住信息登记的,则无法引用最近一条暂住信息登记时间之前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数据用于“补充暂住登记”。
(五)流动人口已办理过“补充暂住登记”的,不再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后,应当场发放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附件2)。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流动人口可以在变更之日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委托受理机构予以变更登记。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同一设区市不同市辖区的,暂住登记时间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市或者同一设区市跨县级行政区域(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的,暂住登记时间重新计算。若本设区市政府规定,在本设区市内变更居住地址,居住年限连续计算的,则暂住登记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的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流动人口网上申办暂住登记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注销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若发现错误注销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或者应当办理“补充暂住登记”而实际未办理,或者“补充暂住登记”信息引用错误的,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人员通过系统上报至公安派出所所领导申请错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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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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