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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4:35:12 来源:福建人才网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公安厅2018年9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签注和补换领等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区)范围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管理、居住证签发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证窗口,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被委托受理机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的软硬件配备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参照公安派出所执行,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定所领导负责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不得停止公安派出所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接责任制、终身责任制。违反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对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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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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