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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4:28:01 来源:福建人才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设区市的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标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责任单位: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一、二两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调整积分落户分值比重或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就业居住地落户。
原标题:全面放开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文章链接:https://www.fjrcsc.com/show-3997-70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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