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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11:20:34 来源:福建人才网
7.团队建设
(1)省级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招聘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标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3年。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87712819);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0591-87833950)
(2)省级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0591-88208226)
8.人员编制
根据《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闽委编办综〔2016〕18号),省属已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经省委人才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定专用编制;上述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实名统计,不占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编制总量。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编办事业编制处(0591-87831076)
9.薪酬激励
省级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归属个人及团队的比例可不低于70%。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可实行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在省属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并从事研发活动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以及本人在研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贡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
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的,可按规定获得报酬。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0591-87893511);省科技厅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0591-87305039)
10.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91- 63118317);商务厅外资处(0591-87270257);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0591-87868919)
11.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评价
A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聘任时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高级岗位职数单列,直接聘任有关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B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对于海外引进的A类、B类人才,海外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到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在闽工作的艺术专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台籍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参加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文旅厅,各设区市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职改办)(0591-87857057);省科技厅外国(海外)专家局(0591-87833950)
12.台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支持
台湾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在专业资格认证、经营项目特许、企业用地保障、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台港澳办,省人社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业务处室及联系方式:省委台港澳办经济处(0591-87871106)、交流处(0591-87824198)
13.评选表彰
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省、市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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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补贴和支持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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